新三板股權激勵問題分析
提問:公司在進行股權激勵可以以高管名義設立一個有限合伙持股嗎?可以避稅嗎?到現在為止有成功案例嗎?
回答:
第一個問題:
以有限合伙開展股權激勵的模式中,通常會要求大股東進入有限合伙擔任GP,由其他擬激勵的高管進入有限合伙擔任LP,這樣的設計既能夠保證大股東的對于掛牌主體的控股權,同時能夠保證大股東對于有限合伙的絕對控制。
(直接以高管名義設立,大股東不進入的做法少見)
第二個問題:
通過有限合伙進行股權激勵,有限合伙無稅負,僅合伙人就投資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首先,相對于通過設立有限公司(雙重征稅)進行股權激勵確實能夠避稅;
其次,各地對于有限合伙的稅收政策略有差異,需要咨詢當地的稅務主管部門。如去年深圳取消了有限合伙的合伙人按照投資所得征收20%的個人所得稅,改為現在的五級稅率制。
第三個問題:
掛牌企業(yè)中成功的案例很多,可以參考新為股份(公司代碼:832142),通過新為合伙進行股權激勵。
以上,供參考!
相關知識:
股權激勵是一種通過經營者獲得公司股權形式給予企業(yè)經營者一定的經濟權利,使他們能夠以股東的身份參與企業(yè)決策﹑分享利潤﹑承擔風險,從而勤勉盡責地為公司的長期發(fā)展服務的一種激勵方法。
特點
1、長期激勵
從員工薪酬結構看,股權激勵是一種長期激勵,員工職位越高,其對公司業(yè)績影響就越大。股東為了使公司能持續(xù)發(fā)展,一般都采用長期激勵的形式,將這些員工利益與公司利益緊密地聯系在一起,構筑利益共同體,減少代理成本,充分有效發(fā)揮這些員工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性,從而達到公司目標。
2、人才價值的回報機制
人才的價值回報不是工資、獎金就能滿足的,有效的辦法是直接對這些人才實施股權激勵,將他們的價值回報與公司持續(xù)增值緊密聯系起來,通過公司增值來回報這些人才為企業(yè)發(fā)展所作出的貢獻。
3、公司控制權激勵
通過股權激勵,使員工參與關系到企業(yè)發(fā)展經營管理決策,使其擁有部分公司控制權后,不僅關注公司短期業(yè)績,更加關注公司長遠發(fā)展,并真正對此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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