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fā)《<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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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時間:2020-06-24 09:15
民間非營利組織取得的存款利息,屬于《民非制度》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的“為購建固定資產(chǎn)而發(fā)生的專門借款”產(chǎn)生且在“允許資本化的期間內(nèi)”的,應當沖減在建工程成本;除此以外的存款利息應當計入其他收入。
九、關于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gòu)的總部撥款收入
(一)執(zhí)行《民非制度》的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gòu)(下同)應當增設“4701 總部撥款收入”科目,核算從其總部取得的撥款收入。
(二)境外非政府組織代表機構(gòu)取得總部撥款收入時,按照取得的金額,借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