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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土地增值稅清算程序(2)
時間:2012-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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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3)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所支付的地價款有關證明憑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合同。
(4)清算項目的預算、概算書、項目工程合同結算單。
(5)能夠按清算項目支付貸款利息的有關證明及借款合同。
(6)銷售商品房有關證明資料,以商品房購銷合同統(tǒng)計表并加蓋公章的形式,包含:銷售項目棟號、房間號、銷售面積、銷售收入、用途等。
(7)清算項目的工程竣工驗收報告。
(8)清算項目的銷售許可證。
(9)與轉讓房地產(chǎn)有關的完稅憑證,包括:已繳納的營業(yè)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
(10)《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報告》。
(11)《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
(12)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與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的證明資料等。
4、納稅人應準確、據(jù)實填寫各類清算申報表和相關表格;納稅人委托中介機構代理進行清算鑒證的,在《鑒證報告》中應詳細列舉清算項目的收入、扣除項目和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相關鑒證信息。
5、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在收取納稅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和《鑒證報告》時,應認真核對納稅人提供的資料,并嚴格按照《鑒證報告》標準格式進行驗收,對納稅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予以受理,并向納稅人開具《土地增值稅清算受理通知書》交納稅人轉入審核程序。
6、對納稅人提交的清稅資料不完整、《鑒證報告》內容不規(guī)范、審計事項情況不清楚的,應退回納稅人重新修改《鑒證報告》或補充資料,并向納稅人開具《土地增值稅清算補充材料通知書》交納稅人,待清算資料補充完整后,重新辦理稅款清算手續(xù)。
7、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自受理納稅人清算申請之日起90日內完成清算審核工作,不含納稅人應稅務機關要求的補正資料時間。
8、稅務機關辦理補(退)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