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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房地產企業(yè)納稅籌劃遭遇稽查實例解析
時間:2013-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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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一、基本情況:
某房地產公司成立于2007年2月,股東由某投資有限公司、某集團公司構成,隨后購得327畝土地的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項目的開發(fā),開發(fā)的樓盤有A、B、C、D等4棟高層樓房。
二、發(fā)現(xiàn)問題:
根據稽查計劃安排,某地稅稽查局于2010年3月對該房地產公司進行稽查,按照慣例,稽查人員先是檢查該公司的“預收賬款”賬戶,從賬面看2007年至2009年該公司預售商品房收取的預收款有1億元,基本都按照房地產企業(yè)繳納營業(yè)稅的期限繳納了營業(yè)稅等稅金,僅有少數(shù)預售售房款以及將“他項權利登記費”、“抵押手續(xù)費”等代收款項列入到“其他應付款”科目而少繳了20余萬元的營業(yè)稅及附加,再就是少繳了土地使用稅和部分印花稅,看上去再沒有其他問題了。
現(xiàn)場檢查完畢后,稽查人員在科室的案情討論會上匯報了上述問題,在匯報到印花稅部分時,提到該房地產公司“其他應付款”科目中反映從某機電設備銷售公司借款4320萬元,沒有按借款合同稅目繳納印花稅,據該公司財務人員解釋是因公司開發(fā)資金不足,就找老板朋友開的某機電設備銷售公司分幾次借了這4320萬元。
從某機電設備銷售公司借款4320萬元?科室負責人聽到這里心中頓時升起一團疑云,果真如此嗎?難道真的就只是印花稅的問題?在當前的經濟形勢下,一個機電設備銷售公司居然能有幾千萬的資金外借給房地產公司?其中是否有貓膩?于是要求稽查人員次日再去該房地產公司,將這幾筆借款的來龍去脈查清楚。次日,稽查人員再次來到該公司復查,該公司財務人員仍堅持上述說法,并表示他們當時認為這不是從銀行貸的款就沒有繳納印花稅,既然稽查局認定要按借款合同的稅目繳印花稅,公司愿意馬上補繳。
三、查處經過:
為了徹底查清問題的真相,稽查局決定就此事展開外部調查,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七條、五十九條的規(guī)定,向某機電設備銷售公司發(fā)出了《稅務檢查通知書(二)》,對該機電設備銷售公司與某房地產公司的資金往來情況等進行檢查。通過檢查發(fā)現(xiàn),該公司的確分幾次將累計4320萬元“資金借”給了某房地產公司,但奇怪的是,該機電設備銷售公司幾年來居然沒有一分錢的銷售收入,那么其借出去的幾千萬元資金又是怎么來的呢?再對“其他應付款”科目進行檢查,發(fā)現(xiàn)其資金是來自于幾十個自然人。隨后在對公司的注冊情況進行檢查時又發(fā)現(xiàn),這家機電設備銷售公司的大股東與某房地產公司的大股東都是某礦業(yè)集團公司。
經過幾番周折終于查明:這家機電設備銷售公司與某房地產公司都是某集團公司的下屬控股公司,在某房地產公司開發(fā)的樓盤中有一部分是定向銷售給某集團公司的職工,其購房款先由機電設備銷售公司出面向職工收取并開具收款收據,07-09年共收取售房款4300多萬元,再由該機電設備銷售公司以往來借款的名義匯給某房地產公司。某房地產公司在收到上述4320萬元售房款后也列在往來款中,而沒有作為預收售房款申報納稅,少繳營業(yè)稅等稅款240余萬元。
某房地產公司成立于2007年2月,股東由某投資有限公司、某集團公司構成,隨后購得327畝土地的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項目的開發(fā),開發(fā)的樓盤有A、B、C、D等4棟高層樓房。
二、發(fā)現(xiàn)問題:
根據稽查計劃安排,某地稅稽查局于2010年3月對該房地產公司進行稽查,按照慣例,稽查人員先是檢查該公司的“預收賬款”賬戶,從賬面看2007年至2009年該公司預售商品房收取的預收款有1億元,基本都按照房地產企業(yè)繳納營業(yè)稅的期限繳納了營業(yè)稅等稅金,僅有少數(shù)預售售房款以及將“他項權利登記費”、“抵押手續(xù)費”等代收款項列入到“其他應付款”科目而少繳了20余萬元的營業(yè)稅及附加,再就是少繳了土地使用稅和部分印花稅,看上去再沒有其他問題了。
現(xiàn)場檢查完畢后,稽查人員在科室的案情討論會上匯報了上述問題,在匯報到印花稅部分時,提到該房地產公司“其他應付款”科目中反映從某機電設備銷售公司借款4320萬元,沒有按借款合同稅目繳納印花稅,據該公司財務人員解釋是因公司開發(fā)資金不足,就找老板朋友開的某機電設備銷售公司分幾次借了這4320萬元。
從某機電設備銷售公司借款4320萬元?科室負責人聽到這里心中頓時升起一團疑云,果真如此嗎?難道真的就只是印花稅的問題?在當前的經濟形勢下,一個機電設備銷售公司居然能有幾千萬的資金外借給房地產公司?其中是否有貓膩?于是要求稽查人員次日再去該房地產公司,將這幾筆借款的來龍去脈查清楚。次日,稽查人員再次來到該公司復查,該公司財務人員仍堅持上述說法,并表示他們當時認為這不是從銀行貸的款就沒有繳納印花稅,既然稽查局認定要按借款合同的稅目繳印花稅,公司愿意馬上補繳。
三、查處經過:
為了徹底查清問題的真相,稽查局決定就此事展開外部調查,依照《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七條、五十九條的規(guī)定,向某機電設備銷售公司發(fā)出了《稅務檢查通知書(二)》,對該機電設備銷售公司與某房地產公司的資金往來情況等進行檢查。通過檢查發(fā)現(xiàn),該公司的確分幾次將累計4320萬元“資金借”給了某房地產公司,但奇怪的是,該機電設備銷售公司幾年來居然沒有一分錢的銷售收入,那么其借出去的幾千萬元資金又是怎么來的呢?再對“其他應付款”科目進行檢查,發(fā)現(xiàn)其資金是來自于幾十個自然人。隨后在對公司的注冊情況進行檢查時又發(fā)現(xiàn),這家機電設備銷售公司的大股東與某房地產公司的大股東都是某礦業(yè)集團公司。
經過幾番周折終于查明:這家機電設備銷售公司與某房地產公司都是某集團公司的下屬控股公司,在某房地產公司開發(fā)的樓盤中有一部分是定向銷售給某集團公司的職工,其購房款先由機電設備銷售公司出面向職工收取并開具收款收據,07-09年共收取售房款4300多萬元,再由該機電設備銷售公司以往來借款的名義匯給某房地產公司。某房地產公司在收到上述4320萬元售房款后也列在往來款中,而沒有作為預收售房款申報納稅,少繳營業(yè)稅等稅款240余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