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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重組的流轉稅和所得稅優(yōu)惠應統(tǒng)籌規(guī)劃(4)
時間:2013-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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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方案三:
化工公司吸收合并樹脂公司,樹脂公司法人注銷,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1號的適用條件,樹脂公司不交增值稅和營業(yè)稅。
所得稅的稅務處理與方案二類似,交易雙方采取現(xiàn)金等非股權支付的,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樹脂公司應就凈資產(chǎn)增值600(400+200)萬元繳納企業(yè)所得稅,應交所得稅=600×25%=150(萬元);采取股權支付,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的,交易雙方可以選用特殊性稅務處理,即:化工公司接受樹脂公司的資產(chǎn)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其原有計稅基礎確定,樹脂公司合并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化工公司承繼,樹脂公司少數(shù)股東取得化工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其原持有的樹脂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確定。
值得注意的是:所得稅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其非股權支付部分仍應在交易當期確認相應的資產(chǎn)轉讓所得或損失,并調(diào)整相應資產(chǎn)的計稅基礎。假設在方案一所得稅的特殊性稅務處理中,化工公司支付對價3800萬元,其中股權支付額公允價值3300萬元、計稅基礎為2780萬元,現(xiàn)金支付500萬元。那么,樹脂公司應確認“現(xiàn)金支付”部分應確認的應納稅所得。應納稅所得額=400×500/3800=52.63(萬元),應交企業(yè)所得稅=52.63×25%=13.16(萬元)。樹脂公司取得股權的計稅基礎應調(diào)整為:3400-500+52.63=2952.63(萬元),化工公司取得資產(chǎn)的計稅基礎為2780+500=3280(萬元)。
上述三個方案,樹脂公司流轉稅和所得稅納稅義務如下表:(見附件)
從上表中可以看出,方案一屬資產(chǎn)出售行為,稅負最重;方案二與方案三比較,流轉稅相同,所得稅視一般性稅務處理和特別性稅務處理而不同,若所得稅采取特殊性稅務處理,流轉稅和所得稅稅收負擔為“零”,不考慮其他因素,應選擇方案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