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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律師事務所個人所得稅
2010年1月13日,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聯合發(fā)布了京財稅[2010]18號文件,在此文件中廢止了京地稅個〔2005〕69號。我在北京地區(qū)律所的個人所得稅之我見一文中提到,提醒律所盡早做出稅務方面的安排。京地稅個〔2005〕69號出臺本身就有問題,國稅發(fā)[2002]123號早就通知不允許全行業(yè)核定征收,京地稅個〔2005〕69號頂風將律師行業(yè)的個人所得稅實行了全行業(yè)的核定征收。不過京地稅個〔2005〕69號文,北京地稅有效組織了對律所的稅收的征收。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忽然廢止了京地稅個〔2005〕69號,也算是糾正過去的做法。
京財稅[2010]18號雖然是針對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yè)投資者而發(fā),但是更多的是劍指律師事務所。在此文中分為兩塊來討論此文件對律師事務所的影響。
廢止京地稅個〔2005〕69號后,律所的個人所得稅征收分為兩種:一是查賬征收,依5%-35%超額累進稅率征收,二是核定征收,依25%的應稅所得率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后依5%-35%超額累進稅率征收。
我們可以看到京財稅[2010]18號出臺后,北京地稅依然會對律師事務所大部分實行核定征收,只不過征收計算方法和京地稅個〔2005〕69號不同而以。因為行業(yè)內人士都知道對律師事務所實行查賬征收的難度,律師事務所的成本費用類別:人員工資費用、差旅費、交通費、招待費、辦公費等。人員工資費用同時也受到個稅的制約,在這個方面想辦法也不容易。招待費又受到收入的比例限制。最關鍵的問題是律所的名義利潤過高,應該遠遠的超過京財稅[2010]18號中應稅所得率25%。如果北京地稅對部分律所實行查賬征收方式,這將擴容假發(fā)票市場,畢竟律師掙的錢誰都不想把他們交給國家,多報銷一些假發(fā)票就可以減少稅款支出。由此可以看出,律所實行查賬征收一是稅務局不喜歡,二是對于律所的財務人員不喜歡。財務人員不喜歡的原因是整天要組織假發(fā)票入賬,對于職業(yè)風險來說太大了;稅務局不喜歡是要增加他們工作的強度。
由以分析,可以看出,北京地稅依然會對北京地區(qū)律所實行大面積的核定征收方式。下面分析新政策對北京律所稅收的影響程度。
首先列舉一下稅率:
級數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速算扣除數
1 不超過5000元的 5 0
2 超過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10 250
3 超過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20 1250
4 超過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4250
5 超過50000元的部分 35 6750
首先我們做一個假設,平均單個合伙人年收入20萬元(營業(yè)收入)以上,這樣應稅所得率25%,那么應稅所得額為5萬元以上,稅率適用35%,減去速算扣除數6750元就是實際的稅額。
我們設單個合伙人年平均營業(yè)收入額為X元(X大于20萬元),實際稅負率為Y,我們列舉稅負的公式Y= =8.75%-我們可以對X進行取值測試,
當X等于20萬元,稅負Y等于5.375%;
當X等于90萬元,稅負Y等于8%;
當X等于約24.5萬元,稅負Y約等于6%;
當X等于約38.6萬元,稅負Y約等于7%;
通過以上插值測試,廢止京地稅個〔2005〕69號后,考慮到律所合伙人人數問題,律所經營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稅負水平提高。
但是我們看到對于年均收入低于20萬元的律所,用Y= =7.5%-,可以算出當單個合伙人年均收入低于17萬元的律所,稅負水平低于5%,相比較于京地稅個〔2005〕69號計算稅負要低。
從一個側面來說,京財稅[2010]18號文,變相的扶持了中小律師事務所。我們從此文的第六條“對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業(yè),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相關政策業(yè)務輔導,督促其建帳建制,符合查帳征稅條件后,稅務機關應及時調整征收方式” ,可以看出這個行業(yè)真正規(guī)范經營應該符合查賬征收的條件,這個無論對于當政當局還是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