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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全年一次獎金及13薪個稅算法(2)
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7月29日發(fā)布的《關于貫徹執(zhí)行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6號)也明確了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的適用問題。明確,(一)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稅法修改后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二)納稅人2011年9月1日前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庫,均應適用稅法修改前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jù)《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而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屬于獎金,也屬于工資、薪金,同樣適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6號的規(guī)定,無論屬于哪一年度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只要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發(fā)放,均可適用新的扣除標準及稅率。
例如,某公司于2011年8月發(fā)放給其高管2010年的績效獎50000元,其月工資10000元。發(fā)放給某職員2010年的績效獎20000元,該職員月工資為3400元。計算績效獎個人所得稅如下:
1.確定稅率及扣除數(shù)
高管:50000÷12=4166.67(元),按原法下的稅率表確定稅率為15%,扣除數(shù)為125。
職員:20000÷12=1666.67(元),按原法下的稅率表確定稅率為10%,扣除數(shù)為25。
2.計稅績效獎個人所得稅
高管:50000×15%-125=7375(元)。
職員:20000×10%-25=1975(元)。
2011年8月發(fā)放的績效獎應于2011年9月15日前辦理納稅申報繳納入庫,但因其發(fā)生于2011年9月1日之前,無論稅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庫,均適用稅法修改前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果該公司選擇于9月發(fā)放績效獎,計算如下:
1.確定稅率及扣除數(shù)高管:50000÷12=4166.67(元),按新法下的稅率表確定稅率為10%,扣除數(shù)為105。
職員:[20000-(3500-3400)]÷12=1658.33(元),按新法下的稅率表確定稅率為10%,扣除數(shù)為105。
2.計稅績效獎個人所得稅
高管:50000×10%-105=4895(元)。
職員:[20000-(3500-3400)]×10%-105=1885(元)。
可見,僅1月之差,績效獎個人所得稅款可少繳若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