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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6年第15號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2)
時間:2016-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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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第十一條 待抵扣進項稅額記入“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核算,并于可抵扣當期轉入“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
對不同的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納稅人應分別核算其待抵扣進項稅額。
第十二條 納稅人分期抵扣不動產的進項稅額,應據實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
第十三條 納稅人應建立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臺賬,分別記錄并歸集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的成本、費用、扣稅憑證及進項稅額抵扣情況,留存?zhèn)洳椤?/p>
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也應在納稅人建立的臺賬中記錄。
第十四條 納稅人未按照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抵扣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進項稅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