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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guī)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黨政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jiān)督,正確評價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促進領導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以及干部管理、監(jiān)督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縣以下黨政領導干部,是指縣(旗)、自治縣、不設區(qū)的市、市轄區(qū)直屬的黨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群眾團體和事業(yè)單位的黨政正職領導干部,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的黨委、人民政府正職領導干部(以下簡稱領導干部)。
第三條 本規(guī)定所稱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是指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對所在部門、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當負有的責任,包括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
第四條 領導干部任期屆滿,或者任期內辦理調任、轉任、輪崗、免職、辭職、退休等事項前,應當接受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第五條 根據干部管理、監(jiān)督工作的需要和黨委、人民政府的意見,由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jiān)察機關向審計機關提出對領導干部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委托建議,審計機關依法實施審計。
第六條 審計機關在審計中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審計回避制度的規(guī)定。
第七條 審計機關依法實施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時,被審計的領導干部及其所在部門、單位不得拒絕、阻礙,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八條 審計機關應當在實施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的領導干部所在部門、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同時抄送被審計的領導干部本人。
第九條 審計通知書送達后,被審計的領導干部所在部門、單位應當按照審計機關的要求,及時如實提供有關資料;領導干部本人應當按照要求,寫出負有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事項的書面材料,并于審計工作開始后5日內交審計機關。
第十條 審計機關實施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應當通過對其所在部門、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審計,分清領導本人應當負有的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對領導干部所在部門、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審計的主要內容是:預算的執(zhí)行情況和決算或者財務收支計劃的執(zhí)行情況和決算;預算外資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況;專項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國有資產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況;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內部控制制度及其執(zhí)行情況;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在審計的基礎上,查清領導干部任職期間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工作目標完成情況,以及遵守國家財經法規(guī)情況等,分清領導干部對本部門、本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中不真實,資金使用效益差以及違反國家財經法規(guī)問題應當負有的責任;查清領導干部個人在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中有無侵占國家資產,違反領導干部廉政規(guī)定和其他違法違紀的問題。
第十一條 審計組實施審計后,應當向審計機關提交審計報告。審計報告報送審計機關前,應當征求被審計的領導干部所在部門、單位和本人的意見。
第十二條 審計機關審定審計報告后,對被審計的領導干部所在部門、單位違反財經法規(guī)的問題,認為需要依法給予處理、處罰的,應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意見,同時對領導干部本人任期內的經濟責任作出客觀評價,向本級人民政府提交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并抄送同級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jiān)察機關和有關部門。
第十三條 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將審計機關提交的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作為領導干部的調任、免職、辭職、退休等提出審查處理意見時的參考依據。應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由任免機關或紀檢監(jiān)察機關處理。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