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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01號——計劃審計工作(3)
時間:2010-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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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第二十八條 對于首次接受審計委托,在制定總體審計策略和具體審計計劃時,注冊會計師還應(yīng)當考慮下列事項:
(一)就與前任注冊會計師溝通作出安排,包括查閱前任注冊會計師的工作底稿等;
(二)與管理層討論的有關(guān)首次接受審計委托的重大問題,就這些重大問題與治理層溝通的情況,以及這些重大問題是如何影響總體審計策略和具體審計計劃的;
(三)針對期初余額獲取充分、適當?shù)膶徲嬜C據(jù)而計劃實施的審計程序;
(四)針對預見到的特別風險,分派具有相應(yīng)素質(zhì)和專業(yè)勝任能力的人員;
(五)根據(jù)會計師事務(wù)所關(guān)于首次接受審計委托的質(zhì)量控制制度實施的其他程序。
第十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準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