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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居民企業(yè)報告境外投資和所得信息公告的解讀(2)
時間:2014-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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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七、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居民企業(yè)報告境外投資和所得相關信息嗎?居民企業(yè)就所報告信息負有什么責任?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及時受理納稅人報告的各類信息,除指明報告信息存在的問題外,不應拒絕受理納稅人的報告。但主管稅務機關接收納稅人報告的各類信息,并不代表主管稅務機關認可這些信息,納稅人仍應就報告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承擔全部責任。
八、發(fā)生在公告施行之日以前的哪些信息仍需要按照公告報告?
以下兩類發(fā)生在公告施行之日以前的信息仍適用公告,一是與施行之日以后信息相關,如按照若干年前簽訂的對外貸款協(xié)議,企業(yè)當年應該從境外取得利息所得,稅務機關仍可以按照公告第三條要求納稅人報告多年前簽訂的貸款協(xié)議及協(xié)議談簽信息;二是發(fā)生在以前年度但屬于施行之日以后所在納稅年度的信息,由于有些信息項目具有累積和結轉特征,當年度信息本身就包括實際發(fā)生在以前年度的信息(如上年年末資產、負債,可結轉以前年度虧損、抵免余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