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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修訂《資源稅納稅申報表》公告的解讀
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煤炭資源稅改革的通知》(財稅〔2014〕72號),為適應資源稅稅制改革,便利納稅人申報納稅,我們對國家稅務總局下發(fā)的《資源稅納稅申報表》部分事項進行了調整,主要有以下七點:
一是考慮到資源稅涉及的應稅和減免稅項目較多,將從量計征和從價計征都放在一張申報表上,納稅人一般難以將規(guī)定的涉稅事項填寫完畢。為此,將資源稅納稅申報表分為表一和表二。表一適用于按照從價定率辦法計算應納稅額的納稅人填報,表二適用于按照從量定額辦法計算應納稅額的納稅人填報。
二是根據(jù)從價定率計算應納稅額的辦法,增加“折算率”一縱欄,將原來“征收率”一欄修改為“適用稅率或實際征收率”。根據(jù)財稅〔2014〕72號通知規(guī)定,原煤應納資源稅額=原煤銷售額×適用稅率;洗選煤應納資源稅額=洗選煤銷售額×折算率×適用稅率。為妥善解決洗選煤資源稅納稅環(huán)節(jié)后移可能出現(xiàn)的重復納稅問題,此次公告在填表說明中還明確:“2014年12月1日后銷售的洗選煤,其所用原煤如果此前已按從量定額辦法繳納了資源稅,這部分已繳稅款可在其應納稅額中抵扣”。
三是明確了實際征收率現(xiàn)只適用于原油、天然氣資源稅的繳納,原油、天然氣應納資源稅額=油氣總銷售額×實際征收率。
四是將原來從價計征稅目的計稅依據(jù)修改為“銷售額”,并增加“銷售量”,以便于納稅人和稅務機關撐控量的變化,也利于征納雙方計算應稅產(chǎn)品的平均銷售價格,以便與同類同質產(chǎn)品售價進行比較。在“本期減免稅額”欄目前增加“減征比例”,以便與計稅依據(jù)等欄次形成一個相互驗證的稽核關系,并相應刪除“綜合減征率”這一不必要的欄次。油氣企業(yè)通過實際征收率已經(jīng)享受的油氣資源稅減免稅項目,不再通過“本期減免稅額”欄目(其數(shù)額可填為零)填報。
五是將原來從量計征稅目的計稅依據(jù)修改為“銷售量”;在“本期減免稅額”欄目前增加“本期減免銷量”,以便于稅務機關掌握本期減免稅額所對應的應稅產(chǎn)品銷售數(shù)量。
六是在填表說明中對征收品目、子目以及銷售量等進行了解釋,明確了銷售量包括視同銷售應稅產(chǎn)品的自用數(shù)量,以方便納稅人正確填報。
七是明確了資源稅納稅申報表(一)、(二)的適用范圍。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guī)定者外,表(一)、(二)適用于所有資源稅納稅人。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guī)定者是指2012年初,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的關于《中外合作及海上自營油氣田資源稅納稅申報表》的公告(2012年第3號)。因為中外合作及海上自營油氣田繳納資源稅方式不同于其他油氣田企業(yè),故對其專門制定了適合其填報的資源稅納稅申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