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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計稅方法有了!煤炭資源稅征收管理辦法出臺
2015年7月1日,國家稅務總局頒布《關于發(fā)布<煤炭資源稅征收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1號),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2014年12月1日,煤炭資源稅實施從價計征改革,但也遇到一些亟待解釋、細化或明確的實際問題,因此國家稅務總局在實地調研、廣泛聽取有關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制定本《辦法》。
《辦法》分為二十條,主要明確了煤炭計稅價格的確定方法、運費扣減范圍、洗選煤折算率、混合銷售與混合洗選的計稅方法等內容:
?。ㄒ唬┟鞔_煤炭計稅價格的合理確定方法
根據(jù)現(xiàn)行稅收征管法和資源稅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辦法》第九條就銷售價格明顯偏低及視同銷售不能合理確定計稅價格的情形,規(guī)定
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原煤或洗選煤的平均銷售價格、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原煤或洗選煤的平均銷售價格、組成計稅價格及其他合理方法的順序確定計稅價格。
?。ǘ┟鞔_運費扣減范圍等問題
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煤炭資源稅費有關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5〕70號)第三款的規(guī)定:“原煤及洗選煤銷售額中包含的運輸費用、建設基金以及伴隨運銷產生的裝卸、倉儲、港雜等費用應與煤價分別核算,凡取得相應憑據(jù)的,允許在計算煤炭計稅銷售額時予以扣減”,《辦法》第四條對運輸費用的扣減憑據(jù)明確為發(fā)票或者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的其他憑據(jù)。《辦法》第三條明確應稅煤炭的計稅銷售價格不包括從坑口到車站、碼頭或購買方指定地點的運輸費用。
?。ㄈ┟鞔_折算率的確定原則和計算公式
為方便納稅人正確核算和申報計稅銷售額,《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了折算率確定的原則和計算公式,以有利于減少財稅部門自由裁量權,規(guī)
范執(zhí)法,提高煤炭洗選率,促進煤炭清潔利用和環(huán)境保護。
?。ㄋ模┟鞔_混合銷售與混合洗選的計稅方法
為方便納稅人正確核算和申報計稅銷售額,《辦法》第十二條對自采原煤與外購原煤進行混合后銷售的計稅方法進行了明確,《辦法》第
十三條對以自采原煤和外購原煤混合加工洗選煤銷售的計稅方法進行了明確。對于扣減憑證,《辦法》第十四條明確規(guī)定“納稅人扣減當期外
購原煤或者洗選煤購進額的,應當以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普通發(fā)票或者海關報關單作為扣減憑證”。
相關法規(guī):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煤炭資源稅征收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1號 2015年7月1日
為進一步規(guī)范稅收執(zhí)法行為,優(yōu)化納稅服務,方便納稅人辦理涉稅事宜,促進煤炭資源稅管理的規(guī)范化,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煤炭資源稅征收管理辦法(試行)》。現(xiàn)予發(fā)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7月1日
煤炭資源稅征收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guī)范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征管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煤炭資源稅改革的通知》(財稅〔2014〕72號),以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納稅人開采并銷售應稅煤炭按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繳納資源稅。應稅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稅原煤(即:自采原煤)加工的洗選煤。
原煤是指開采出的毛煤經過簡單選矸(矸石直徑50mm以上)后的煤炭,以及經過篩選分類后的篩選煤等。
洗選煤是指經過篩選、破碎、水洗、風洗等物理化學工藝,去灰去矸后的煤炭產品,包括精煤、中煤、煤泥等,不包括煤矸石。
第三條 煤炭資源稅應納稅額按照原煤或者洗選煤計稅銷售額乘以適用稅率計算。
原煤計稅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原煤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稅銷項稅額以及從坑口到車站、碼頭或購買方指定地點的運輸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