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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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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網絡
31號公告規(guī)定,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以取得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上注明的稅額為進項稅額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上注明的購買方“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等信息,應當與實際抵扣稅款的納稅人一致,否則不予抵扣。
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fā)票,一般出現在包車的情況下。這時,就需要正確開具發(fā)票,該填寫的信息必須要求完整而正確的填寫,只能填寫企業(yè)的信息,而不能填寫為員工個人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