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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年度匯算辦稅指引(一)
什么是年度匯算?
通俗來說,年度匯算就是,居民個人將一個納稅年度內(nèi)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quán)使用費等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合并后按年計算全年最終應納的個人所得稅,再減除納稅年度已預繳的稅款后,計算應退或者應補稅額,向稅務機關辦理申報并進行稅款結(jié)算的行為。用公式表示 2019 年度匯算即:
2019 年度匯算應退或應補稅額=[(綜合所得收入額-60000 元- “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公益慈善事業(yè)捐贈)×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shù)]-2019 年已預繳稅額
其中,綜合所得收入額、“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公益慈善事業(yè)捐贈,均為 2019 年度內(nèi)發(fā)生的收入和支出。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為 2019 年度內(nèi)符合條件的扣除。
為什么要年度匯算?
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是此次個稅改革的重要內(nèi)容之一。
2019 年 1 月 1 日,新修改的個人所得稅法全面實施。這次個人所得稅改革,除了提高“起征點”、調(diào)整稅率表和增加專項附加扣除外,還在我國歷史上首次建立了綜合與分類相結(jié)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對居民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quán)使用費等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見稅法第二條)。這樣有利于平衡不同所得稅負,能更好發(fā)揮個人所得稅收入分配調(diào)節(jié)作用,也與世界絕大部分國家稅制相接軌。由此,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以下簡稱“年度匯算”)應運而生(見稅法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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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年度匯算,不僅可以讓納稅人更充分地享受各項扣除優(yōu)惠、全年拉通算賬繳稅,也讓部分收入高來源多的納稅人將收入加總后找稅率,以此更好地體現(xiàn)量能負擔、稅收公平的原則,對深入貫徹落實減稅降費政策,保障納稅人合法權(quán)益具有重要意義。
一方面,年度匯算可以更加精準、全面落實各項稅前扣除和稅收優(yōu)惠政策,更好保障納稅人的權(quán)益。尤其是平時未申報享受的扣除項目,以及大病醫(yī)療等年度結(jié)束才能確定金額的扣除項目,可以通過辦理年度匯算補充享受。因此,年度匯算給納稅人“查遺補漏”機會,以確保充分享受改革紅利。
另一方面,通過年度匯算才能準確計算納稅人綜合所得全年應該實際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進而多預繳了退還、少繳了補繳。稅法規(guī)定,納稅人平時取得綜合所得時,仍需要依照一定的規(guī)則,先按月或按次計算并預扣預繳稅款。實踐中因個人收入、支出情形各異,無論采取怎樣的預扣預繳方法,很難使所有納稅人平時已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完全一致,此時兩者之間就會產(chǎn)生“差額”,而這一“差額”需要通過年度匯算來多退少補,以達到相同情況的個人稅負水平一致的目標,這也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
什么是綜合所得?
綜合所得共包括四項: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quán)使用費所得。
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涉及其他所得嗎?
綜合所得年度匯算,僅匯算納入其范圍的四項所得,不包括經(jīng)營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chǎn)租賃所得、財產(chǎn)轉(zhuǎn)讓所得和偶然所得;也不包括納稅人選擇不計入綜合所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等。
年度匯算的“年度”怎么算?
年度匯算的“年度”即為納稅年度,也就是公歷 1 月 1 日起至12 月 31 日。年度匯算時的收入、扣除,均為該時間區(qū)間內(nèi)實際取得的收入和實際發(fā)生的符合條件或規(guī)定標準的費用或支出。如,實際取得工資是在 2019 年的 12 月 31 日,那么它就屬于 2019 年度;實際取得工資是在 2020 年的 1 月 1 日,那么它就屬于 2020 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