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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客運企業(yè)“營改增”后的納稅籌劃(2)
時間:201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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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1.兼有不同稅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稅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稅率和征收率的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的,從高適用稅率。
企業(yè)應按上述規(guī)定,分別項目和適用的稅率或征收率核算,以規(guī)避稅收風險。
以自購客車對外租賃經營的稅務處理
現舉例說明甲客運企業(yè)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旅客運輸收入按3%征收率申報增值稅,經營租賃收入均不含增值稅。
例1,甲客運企業(yè)2009年12月與外部承租人A駕駛員訂立3年期承租客車協議,期限為2010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租金總額90萬元,并于每年初支付30萬元。
財稅〔2011〕111號文件中《關于交通運輸業(yè)和部分現代服務業(yè)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跨年度納稅人在該地區(qū)試點實施之日(含)前簽訂的尚未執(zhí)行完畢的租賃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繼續(xù)執(zhí)行現行營業(yè)稅政策規(guī)定繳納營業(yè)稅。則該企業(yè)每年取得的租金,應繳納營業(yè)稅為30×5%=1.5(萬元)。
例2,甲客運企業(yè)于2012年12月1日與外部承租人A駕駛員訂立3年期承租客車協議,期限為2013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A以客運公司名義對外經營,租金總額80萬元,并于2013年年初一次性支付。該車輛于2010年11月購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交通運輸業(yè)和部分現代服務業(yè)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若干稅收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2〕53號)第四條規(guī)定,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在試點實施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有形動產為標的物提供的經營租賃服務,試點期間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并自2012年7月1日執(zhí)行。則2013年1月應確認收入80萬元,繳納增值稅為80×3%=2.4(萬元)。
例3,甲公路客運企業(yè)計劃于2012年12月購進一輛客車,不含稅價款100萬元,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現有兩種經營方式可供選擇,并假定租金總額均為110萬元。第一種方案先營運再出租,即購入的汽車在公司2013年營運1年后,從2004年1月~2016年12月對外出租3年。第二種方案先出租再營運,即2013年1月~2015年12月對外經營租賃,2016年自營運。從增值稅角度來看,哪種方案較優(yōu)?
第一種方案:2012年12月購進汽車用于本公司營運,運輸收入按3%征收率計算增值稅,其進項稅不允許抵扣。對外經營租賃收入應繳增值稅=110×17%=18.7(萬元)。
第二種方案:財稅〔2011〕111號文件中《關于交通運輸業(yè)和部分現代服務業(yè)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用于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上文可這樣理解,如果購進的動產既用于一般計稅方法,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進項稅準予抵扣(這里不涉及其他可抵扣進項稅)。按此規(guī)定,汽車租賃收入應繳增值稅為18.7-17=1.7(萬元)。
經計算比較,第二種方案較優(yō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