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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企業(yè)等資產交易前應進行稅務審計
時間:2013-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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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guī)定期限的限制。”由此可見,對企業(yè)偷逃的稅款,稅務機關可以無限期追繳。如果查出并購前企業(yè)偷逃稅的問題,并購方企業(yè)將會付出代價。而收購時,由于沒有對這些潛在的稅收問題進行審計,導致被收購企業(yè)的凈資產虛增,并購方收購時付出的代價也很高。這不僅會導致并購方企業(yè)承擔額外的稅收負擔,而且會影響這些國際性投資公司的聲譽。
投資公司能降低收購業(yè)務的稅收風險嗎?答案是肯定的。該公司可以通過稅務審計來解決這一問題。投資公司在實施收購前,應先對被收購企業(yè)的納稅義務、財產損失、潛在虧損等進行綜合審計,然后作出相關的賬務處理,然后,再請資產評估部門進行資產評估,然后再進行賬務調整。
通過稅務審計,不僅將各項應計未計費用、折舊全部補提,而且將各項應補繳的稅款全部補提補繳。
并購方應當在簽訂收購協議之前,聘請專業(yè)人士對被收購企業(yè)進行稅務審計,對審計出的偷逃稅款進行賬務調整,然后建議被收購企業(yè)繳清稅款,或者對被收購企業(yè)進行分立改組,將一部分非經營性資產以及相應的負債(包括通過審計調整的應付稅款)分離出去,最后再實施收購。這樣,被收購前的稅收義務將不由收購方承擔。雖然《稅收征管法》規(guī)定,納稅人分立時未繳清稅款的,分立后的納稅人對未履行的納稅義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只有當另一分立企業(yè)的資產不足以償還稅款時,被收購分立企業(yè)才會承擔連帶責任。
實施稅務審計至少有以下幾方面的好處:
?。?)通過補提各項稅費,減少了被收購企業(yè)的凈資產,從而降低了收購成本。
?。?)將各種偷逃稅全部補提,以避免后來的股東承擔前任股東的納稅義務。
(3)防止被收購企業(yè)以前年度的偷逃稅行為,影響投資公司和上市公司的形象。
投資公司能降低收購業(yè)務的稅收風險嗎?答案是肯定的。該公司可以通過稅務審計來解決這一問題。投資公司在實施收購前,應先對被收購企業(yè)的納稅義務、財產損失、潛在虧損等進行綜合審計,然后作出相關的賬務處理,然后,再請資產評估部門進行資產評估,然后再進行賬務調整。
通過稅務審計,不僅將各項應計未計費用、折舊全部補提,而且將各項應補繳的稅款全部補提補繳。
并購方應當在簽訂收購協議之前,聘請專業(yè)人士對被收購企業(yè)進行稅務審計,對審計出的偷逃稅款進行賬務調整,然后建議被收購企業(yè)繳清稅款,或者對被收購企業(yè)進行分立改組,將一部分非經營性資產以及相應的負債(包括通過審計調整的應付稅款)分離出去,最后再實施收購。這樣,被收購前的稅收義務將不由收購方承擔。雖然《稅收征管法》規(guī)定,納稅人分立時未繳清稅款的,分立后的納稅人對未履行的納稅義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只有當另一分立企業(yè)的資產不足以償還稅款時,被收購分立企業(yè)才會承擔連帶責任。
實施稅務審計至少有以下幾方面的好處:
?。?)通過補提各項稅費,減少了被收購企業(yè)的凈資產,從而降低了收購成本。
?。?)將各種偷逃稅全部補提,以避免后來的股東承擔前任股東的納稅義務。
(3)防止被收購企業(yè)以前年度的偷逃稅行為,影響投資公司和上市公司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