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lián)系京審 |
業(yè)務咨詢:010-82672400 |
投訴建議:13701000699 |
E-mail: lzm@cpa800.com |
增值稅納稅審查要點是什么?(2)
8.已逾一年未退還或不需退還的包裝物押金,是否及時清理,在相關會計科目核算和計算銷項稅額。
9.屬應當征收增值稅的混合銷售行為,如銷售貨物同時送貨上門收取的運輸費等是否計算銷項稅額。
10.從事貨物生產、銷售為主的工商企業(yè),兼營應征營業(yè)稅的項目,不能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是否按規(guī)定一并繳納增值稅。
11.對一些不經常發(fā)生增值稅應稅行為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科研單位、學校、醫(yī)院、報社附設的工廠、商店發(fā)生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及進口貨物,有無少計、不計銷項稅額。
12.境外的單位或個人,在境內銷售應稅勞務,而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其代理的單位或個人,是否按規(guī)定代扣代繳增值稅稅款。
(二)對計稅依據(jù)的確定是否正確。
應稅銷售額主要應包括以下內容:一是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取自于購買方的全部價款。二是從購買方收取的各種價外費用。在價外費用中不包括以下三項:從收購方收取的銷項稅款;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貨物,而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同時符合兩個條件的代墊運費。三是消費稅稅金。
在審查中,如下方面應加以注意:
1.納稅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xù)費、補貼、基金、返回利潤、獎勵費、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優(yōu)質費、運輸裝卸費、代收、代墊款項等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是否并入銷售額按規(guī)定計算銷項稅額。
2.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是否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或市場價格計算銷項稅額,是否出現(xiàn)只按實收銷售貨款核算銷售收入和計算銷售稅款或按收回舊貨的折價金額沖減銷售成本而減少銷售收入。
3.采取“還本銷售”方式銷售貨物,是否減除還本支出后計算銷項稅額。
4.以貨物償還債務的,是否按貨物銷售價計算銷項稅額;
5.賒銷貨物,規(guī)定限期收回貨款的,對逾期收取的利息,其利息是否并入銷售額計算銷項稅額。
6.銷售自制產品沒有同類產品價格的,是否按稅法規(guī)定的產品組成價計算銷項稅額。
7.銷售貨物為客戶代墊運輸、裝卸費等、在收取代墊費用時沒有原始運輸裝卸憑證,不符合代墊規(guī)定的代墊費用是否合并銷售額計算銷項稅額。
8.采取賒銷或分期付款方式銷售的貨物,其合同規(guī)定收取的日期已到,但對方未按規(guī)定限期付款,是否按合同收款期計算銷項稅額。
9.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的貨物,在發(fā)出貨物的當天,是否確認為銷售收入計算銷項稅額。
10.已實現(xiàn)的貨物銷售收入或勞務收入、加工、修理工、修配收入,有無掛在往來帳戶反映,未計算銷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