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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以前年度收入不會造成重復納稅 (2)
時間:2013-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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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當期發(fā)現(xiàn)以前年度的會計差錯,不建議修改以前期間的增值稅申報表,而是根據(jù)當期的會計調整分錄,在本期的增值稅申報中進行申報。理由主要有兩點:一是如果修改以前期間的增值稅申報表的收入數(shù),會導致增值稅申報收入與會計賬載收入不匹配;二是如果不在本期增值稅申報表的檢查調整欄進行處理,不能如實從申報表中反映出本期查補收入的事實。
本期增值稅申報表的具體填寫方法是:把②的收入100萬元填入增值稅申報表附表一第一行第七列“納稅檢查調整銷售額”,對應③的增值稅稅款17萬元填入附表一第一行第八列“納稅檢查調整銷項稅額”。
不論企業(yè)是否對這筆檢查調增收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該筆金額及銷項稅,都不用填寫在申報表附表一第一行第一列、第二列。
第三,調整2013年資產(chǎn)負債表年初數(shù)(即2012年資產(chǎn)負債表年末數(shù))。
由于2012年會計賬務上已經(jīng)結賬,對有關資產(chǎn)的會計調整,按照會計準則的要求進行賬務處理后,還應調整以前年度的資產(chǎn)負債表。第一步的會計調整處理是在2013年的會計賬務中作出的,但是相應的資產(chǎn)負債表的調整,不能填報在2013年期末,而應該對2013年資產(chǎn)負債表期初數(shù)作出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