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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強對注冊驗資賬戶管理(2)
2、經(jīng)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后的注冊驗資賬戶需變更時,驗資資金必須轉入基本賬戶,且簽章必須為出資人簽章。
一是在本金融機構開立基本賬戶的。注冊驗資的單位經(jīng)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后,存款人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等相關證明文件后,可向開戶行(社)申請辦理開立基本賬戶,開戶行(社)按程序報人民銀行核準后,將臨時驗資賬戶變更為基本存款賬戶,驗資賬戶資金轉為基本賬戶資金,留存出資人身份證復印件,簽章為出資人預留的印章。有多個出資人的要按出資金額列明清單,由出資人分別簽章,分別留存出資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二是不在本金融機構開立基本賬戶的。要求客戶提供其基本存款賬戶開戶許可證及撤銷驗資戶的書面申請,將驗資資金劃轉到與驗資名稱一致的基本存款賬戶上,要復印驗資單位的開戶許可證做附件。
如果金融機構不嚴格執(zhí)行《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沒有按規(guī)定將驗資資金轉為基本戶后才充許資金劃走,就有可能承擔相應的法律風險。
3、驗資失敗需撤銷注冊驗資臨時存款賬戶的,應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注冊的證明。無法出具證明的,應于賬戶有效期屆滿后辦理銷戶退款手續(xù)。
依據(jù)《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guī)定:“存款人因注冊驗資或增資驗資開立臨時存款賬戶后,需要在臨時存款賬戶有效期屆滿前退還資金的,應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證明;無法出具證明的,應于賬戶有效期屆滿后辦理銷戶退款手續(xù)。”在日常業(yè)務中,注冊驗資的存款人未經(jīng)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在驗資期滿后,單位申請撤銷注冊驗資臨時存款賬戶的,金融機構應要求單位出具核發(fā)企業(yè)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不予注冊的證明,辦理驗資戶銷戶手續(xù);無法出具證明的,應于賬戶有效期屆滿(2年)后辦理銷戶退款手續(xù)。
4、驗資失敗,賬戶資金應按程序退還給原匯款人賬戶。
依據(jù)《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未獲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的單位,在驗資期滿后,應向銀行申請撤銷注冊驗資臨時存款賬戶,其賬戶資金應退還給原匯款人賬戶。注冊驗資資金以現(xiàn)金方式存入,出資人需提取現(xiàn)金的,應出具繳存現(xiàn)金時的現(xiàn)金繳款單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證件。”為了保證出資人的合法利益,防止盜用、騙取出資人的資金行為,金融機構在業(yè)務操作中,對撤銷的賬戶資金應退還原匯繳人賬戶。銷戶如屬單位出資,憑單位書面申請和經(jīng)辦人身份證件將資金轉到與出資人名稱一致的原出資存款人賬戶。如果是個人出資,出資人必須退回原現(xiàn)金繳款單回單,憑出資人身份證件使用取款憑證支取現(xiàn)金,但應留存其身份證復印件,簽章為出資人的預留印鑒。
為切實防范操作風險,杜絕由于金融機構沒能認真審核,沒能履行好自身的職責而易發(fā)的過錯行為,減少潛在的法律風險,金融機構在業(yè)務發(fā)展過程中,一是必須突破“重經(jīng)營,輕管理”的陋習,經(jīng)營管理兩手都要硬,杜絕在拓展業(yè)務的同時,放松了風險隱患的管理;二是要提高制度的執(zhí)行力,嚴格執(zhí)行有關賬戶的管理辦法;三是要加大培訓力度,提高干部員工的風險管理意識;四是從嚴對賬戶進行劃分,加強對高風險賬戶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