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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稅局詳細解讀“京十九條”(2)
時間:2013-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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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5類房屋的“原值”按以下規(guī)則確認:“商品房”,購置該房屋時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交納的相關稅費:“自建住房”,實際發(fā)生的建造費用及建造和取得產權時實際交納的相關稅費:“經濟適用房(含集資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購房人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相關稅費,以及按規(guī)定交納的土地出讓金:“已購公有住房”,原購公有住房標準面積按當地經濟適用房價格計算的房價款,加上原購公有住房超標準面積實際支付的房價款以及按規(guī)定向財政部門(或原產權單位)交納的所得收益及相關稅費。
“城鎮(zhèn)拆遷安置住房”,根據相關規(guī)定分4種情況:房屋拆遷取得貨幣補償后購置房屋的,為購置該房屋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交納的相關稅費;房屋拆遷采取產權調換方式的,所調換房屋原值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注明的價款及交納的相關稅費;房屋拆遷采取產權調換方式,被拆遷人除取得所調換房屋,又取得部分貨幣補償的,所調換房屋原值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注明的價款和交納的相關稅費,減去貨幣補償后的余額;房屋拆遷采取產權調換方式,被拆遷人取得所調換房屋,又支付部分貨幣的,所調換房屋原值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注明的價款,加上所支付的貨幣及交納的相關稅費。
出售保障性住房
暫不預征土地增值稅
“為加強對定價過高、價格上漲過快的房地產開發(fā)項目的稅收征管,按照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對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銷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實行差別化土地增值稅預征率。”昨天,市地稅局表示,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按照政策規(guī)定銷售各類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暫不預征土地增值稅。
記者查詢“京十九條”發(fā)現,為充分發(fā)揮稅收政策的調節(jié)作用,本市將根據市場情況適時提高定價過高、預計增值額過大的房地產開發(fā)項目的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加強預征和清算管理,加大稽查力度。
市地稅局明確: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銷售新辦理預售許可和現房銷售備案的商品房取得的收入,按照預計增值率實行2%至8%的幅度預征率。容積率小于1.0的房地產開發(fā)項目,最低按照銷售收入的5%預征土地增值稅。
北京房地產業(yè)協會秘書長陳志告訴記者說,以往北京的商品房項目,預計增值率實行2%至5%的幅度預征率。容積率小于1.0的房地產開發(fā)項目,最低按照銷售收入的3%預征土地增值稅。比較上述標準,可以看出土地增值稅預征率提高了,“這必將對房地產企業(yè)的資金周轉形成較大壓力,因為房企的銷售額越大,預征的土地增值稅也越多,如果房屋銷售價格上漲,可能會面臨更高的土地增值稅,這或對抑制房價上漲起到一定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