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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輪財稅體制改革必須堅守分稅制
時間:2013-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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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財力和事權分別處于“錢”和“權”兩個不同的層面,現(xiàn)實中的操作便如同分居在不同樓層的兩個人的聯(lián)系方式,除非一個人跑到另一人的樓層,否則只能隔空喊話或借助通訊手段,因而至少從目前的情形看,財力與事權之間的匹配方式很難說是規(guī)范性的。
在當下,最需解決、亟待澄清的一個根本問題是,不論眼前的矛盾有多么復雜,不論前行的道路有多么曲折,我們只能也必須堅守并采取實質措施不斷逼近已經(jīng)被歷史反復證明了的、與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體制相適應的唯一正確的改革方向“分稅制財稅體制”。
近日筆者在京接連參加了兩個學術研討會。兩個會議的主題不一,但都涉及到了新一輪財稅體制改革問題。前一個會議由上海財經(jīng)大學主辦,以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為主題,研討了營改增所牽動的諸方面經(jīng)濟社會效應。與會者至少達成了一個基本共識:“營改增”已經(jīng)倒逼新一輪財稅體制改革。后一個會議由博源基金會主辦,以中國未來的機遇與挑戰(zhàn)為主題,將財稅體制改革作為一個主要聚焦點,話題覆蓋地方稅、預算法、中央與地方關系、債務風險等諸多相關領域。與會者也大都認同一個基本說法:應當把財稅體制改革作為新一輪全面改革的重點內容。
循著如此的研討線索走下去,可以看到,“營改增”所形成的倒逼也好,作為新一輪全面改革的重點內容也罷,都不可避免地觸碰到了一個根本性的問題:新一輪財稅體制改革的方向,究竟是繼續(xù)堅持“分稅制”還是重新回到“分錢制”?
這一問題表面上看似尖銳,但確是當下我國財稅體制改革方向抉擇的要害所在。
從1994年迄今,我國的財稅體制一直以“分稅制財稅體制”冠名。毋庸贅述,將“分稅制”作為財稅體制的前綴,表明我國的財稅體制是以分稅制作為改革方向或建設目標的。也毋庸贅言,“分稅制”所對應的是“分錢制”,是將“分錢制”作為其對應面來設計的。與我們曾經(jīng)經(jīng)歷過的以統(tǒng)收統(tǒng)支、財政大包干為代表的“分錢制財稅體制”安排有所不同,本來意義上的“分稅制財稅體制”至少具有“分事、分稅、分管”三層含義:
所謂“分事”,就是在明確政府職能邊界的前提下,劃分各級政府間職責(事權)范圍,在此基礎上劃分各級財政支出責任。
所謂“分稅”,就是在劃分事權和支出范圍的基礎上,按照財權與事權相統(tǒng)一的原則,在中央與地方之間劃分稅種,即將稅種劃分為中央稅、地方稅和中央地方共享稅,以劃定中央和地方的收入來源。
在當下,最需解決、亟待澄清的一個根本問題是,不論眼前的矛盾有多么復雜,不論前行的道路有多么曲折,我們只能也必須堅守并采取實質措施不斷逼近已經(jīng)被歷史反復證明了的、與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體制相適應的唯一正確的改革方向“分稅制財稅體制”。
近日筆者在京接連參加了兩個學術研討會。兩個會議的主題不一,但都涉及到了新一輪財稅體制改革問題。前一個會議由上海財經(jīng)大學主辦,以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為主題,研討了營改增所牽動的諸方面經(jīng)濟社會效應。與會者至少達成了一個基本共識:“營改增”已經(jīng)倒逼新一輪財稅體制改革。后一個會議由博源基金會主辦,以中國未來的機遇與挑戰(zhàn)為主題,將財稅體制改革作為一個主要聚焦點,話題覆蓋地方稅、預算法、中央與地方關系、債務風險等諸多相關領域。與會者也大都認同一個基本說法:應當把財稅體制改革作為新一輪全面改革的重點內容。
循著如此的研討線索走下去,可以看到,“營改增”所形成的倒逼也好,作為新一輪全面改革的重點內容也罷,都不可避免地觸碰到了一個根本性的問題:新一輪財稅體制改革的方向,究竟是繼續(xù)堅持“分稅制”還是重新回到“分錢制”?
這一問題表面上看似尖銳,但確是當下我國財稅體制改革方向抉擇的要害所在。
從1994年迄今,我國的財稅體制一直以“分稅制財稅體制”冠名。毋庸贅述,將“分稅制”作為財稅體制的前綴,表明我國的財稅體制是以分稅制作為改革方向或建設目標的。也毋庸贅言,“分稅制”所對應的是“分錢制”,是將“分錢制”作為其對應面來設計的。與我們曾經(jīng)經(jīng)歷過的以統(tǒng)收統(tǒng)支、財政大包干為代表的“分錢制財稅體制”安排有所不同,本來意義上的“分稅制財稅體制”至少具有“分事、分稅、分管”三層含義:
所謂“分事”,就是在明確政府職能邊界的前提下,劃分各級政府間職責(事權)范圍,在此基礎上劃分各級財政支出責任。
所謂“分稅”,就是在劃分事權和支出范圍的基礎上,按照財權與事權相統(tǒng)一的原則,在中央與地方之間劃分稅種,即將稅種劃分為中央稅、地方稅和中央地方共享稅,以劃定中央和地方的收入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