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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輪財稅體制改革必須堅守分稅制 (2)
時間:2013-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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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所謂“分管”,就是在分事和分稅的基礎上實行分級財政管理。一級政府,一級預算主體,各級預算相對獨立,自求平衡。
對照一下“分稅制財稅體制”的上述含義,不難發(fā)現(xiàn),經(jīng)過近20年的演變過程,現(xiàn)行的財稅體制雖然仍舊稱之為“分稅制財稅體制”,但它同本來意義上的“分稅制財稅體制”的距離不是拉近了,而是更遠了。在很多方面,甚至從1994年已經(jīng)達到的水平大大倒退了。且不說在主觀上對于“分事”“分稅”“分管”的追求未能持續(xù)堅守而多有知難而退之嫌,單就其客觀意義上的實踐操作而言,以改革之名所推出的具有“分錢制”色彩的調整舉措可謂屢見不鮮。
比如,“分稅制財稅體制”的靈魂或作為“分稅制財稅體制”的設計原 則 , 就 在 于 “ 財 權 與 事 權 相 匹配”。然而,在財權遲遲未能清晰界定的背景下,2007年,我們對其做了一個絕對屬于顛覆性的調整,將“財權”的“權”字改為“力”字,從而修正為所謂“財力與事權相匹配 ” 。 由 于 財 力 和 事 權 分 別 處 于“錢”和“權”兩個不同的層面,現(xiàn)實中的操作便如同分居在不同樓層的兩個人的聯(lián)系方式,除非一個人跑到另一人的樓層,否則只能隔空喊話或借助通訊手段,因而至少從目前的情形看,財力與事權之間的匹配方式很難說是規(guī)范性的。后來,在預算法的修訂中,鑒于“事權”也遲遲不能清晰界定的境況,我們又操用了一個新的表述“支出責任”替代“事權”,從而,名義上的“財力與事權相匹配”演化成了事實上的“財力與支出責任相匹配”。問題在于,“財力”指的是“錢”,“支出責任 ” 無 疑 指 的 也 是 “ 錢 ” , 由 兩“權”層面上的匹配退居為兩“錢”層面上的匹配,雖可說是迫于現(xiàn)實條件的一種不得已的選擇,但終歸是從“分稅制財稅體制”基點的倒退之舉。
還如,將現(xiàn)行稅制體系中的18個稅種劃分為中央稅、地方稅和中央地方共享稅本是“分稅制財稅體制”的一個重要基石,但是,在1994年財稅改革之時將主要注意力放在了中央稅和中央地方共享稅建設的條件下,此后的調整非但沒有適時實現(xiàn)主要注意力向地方稅建設的轉移,反而仍在加強中央稅和中央地方共享稅建設 的 線 索 上 反 復 操 作 。 一 方 面 ,2002年,以所得稅分享改革為契機進一步添增了中央地方共享稅收入占全部稅收收入的比重。另一方面,始自2012年上海試點、正在向全國擴圍且要在“十二五”落幕之時全面完成的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改革,又將本屬于地方稅、甚至屬于地方唯一主體稅種的營業(yè)稅,納入中央地方共享稅增值稅框架之內。盡管如此的操作有其必要性,系事關我國財稅體制改革的重要步驟,而且亦同時伴隨以相應的財力補償性措施,但無論如何,一個直接的、不可回避的結果是,地方稅體系被進一步弱化了,唯一的地方稅主體稅種被撼動了,地方稅收入占全部稅收收入的比重進一步下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