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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法修訂:納稅人權益保護引熱議 (2)
時間:2013-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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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熊偉建議,《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和第二款合并,修改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對稅務機關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時,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國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劉劍文教授則建議,從現實可行性角度考慮,首先應當取消繳納稅款(或者提供擔保)前置的規(guī)定,并且在條件成熟時,進一步取消將行政復議作為行政訴訟前提條件的要求。
不過,研究稅收實務的專家們卻看重納稅前置條款的積極意義。“因為這一條款僅在出現涉稅爭議中的納稅問題爭議時采用,非納稅問題的涉稅爭議(如處罰、不作為等爭議)不適用這一條款。”劉穎補充說,該條款坊間批評意見較多,批評者或許沒有留意到這一條款只針對納稅問題爭議,不涉及罰款等等其他涉稅爭議,批評者也沒注意到納稅人也可將提供擔保作為復議的前置。
中央財經大學稅務學院副院長張廣通也向本報記者表示,納稅前置條款總的來說是可以接受的。
“不過,稅務機關也要完善內部管理制度,規(guī)范行政處罰行為,慎重做好處罰決定的事前調研和溝通工作,避免此類事件過多發(fā)生,影響征納關系的和諧穩(wěn)定。作為一種變通辦法,可考慮先繳稅,復議或訴訟之后再決定是否繳罰款。”張廣通說。
問題二
誰有資格從事稅務代理業(yè)務?
現行《稅收征管法》第八十九條規(guī)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委托稅務代理人代為辦理稅務事宜。”修正案將其修改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委托稅務師事務所辦理稅務事宜”。
熊偉稱,一旦通過,其后果是,只有注冊稅務師才能從事稅務代理。這明顯有行業(yè)壟斷及歧視之嫌,與《律師法》、《注冊會計師法》相沖突。此次修訂,首當其沖應該補充的是,哪些人可以從事稅務代理業(yè)務,如律師、注冊稅務師、注冊會計師等,讓所有符合資格的人享有同等的機會。只有開放稅務代理市場,讓適格的主體平等競爭,才能壯大稅務服務行業(yè),培養(yǎng)更加專業(yè)的稅務代理人。
“近些年來弱化行政管理、稅務管理社會化的呼聲不斷,注冊稅務師作為專業(yè)的稅務代理人的作用有待于進一步挖掘,”劉穎認為,“這一條款中的‘有權委托’和行為、對象的‘必須委托’不是同一概念,且‘代為辦理稅務事宜’的范圍和內容與注冊會計師的業(yè)務范圍如驗資、審計、會計咨詢、會計服務并不沖突;與《律師法》規(guī)定律師的業(yè)務范圍如代理訴訟、代理申訴、參加調解、仲裁活動、法律顧問等諸多方面也不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