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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內部經濟責任審計指南 (3)
時間:201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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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未知
(二)編制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方案;
(三)確定審計組;
(四)制發(fā)審計通知書。
第十三條 審計立項。內部審計機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企業(yè)內部規(guī)章制度,接受本企業(yè)董事會或高級管理層的委派或相關干部管理部門的委托(以下簡稱相關單位委派或委托)進行審計立項,作出審計計劃安排。特殊情況下,可以調整審計計劃,追加審計項目。
第十四條 編制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方案。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審計目標;
(二)審計對象;
(三)審計范圍;
(四)審計內容與重點;
(五)審計組織與分工;
(六)工作要求。
第十五條 確定審計組。內部審計機構根據經濟責任審計事項,選派審計人員組成審計組。審計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審計組應當由具有相關工作經驗和專業(yè)知識的人員組成;審計組組長由內部審計機構確定,審計組組長應當是具有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經驗或具有較高相關專業(yè)技術資格的業(yè)務負責人。
第十六條 制發(fā)審計通知書。內部審計機構應當在實施審計三日前,向企業(yè)內管干部及其所在企業(yè)送達審計通知書。具有特殊目的的經濟責任審計項目,也可以在審計實施時送達審計通知書。
審計通知書由審計組起草,經內部審計機構審核,報內部審計機構主管領導簽發(fā)。
審計通知書可以附相關單位委派或委托書、需提供的審計資料清單等。
第十七條 企業(yè)內管干部及其所在企業(yè)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審計通知書的要求提供與企業(yè)內管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下列資料:
(一)企業(yè)內管干部任期內財務收支相關資料;
(二)工作計劃、工作總結、會議記錄、會議紀要、合同、考核指標下達及其檢查結果、內部控制制度和業(yè)務檔案等資料;
(三)主管部門有關批準文件;
(四)相關監(jiān)督管理部門的檢查報告、內部與外部審計結果及其相關資料;
(五)重大事項,包括重大歷史遺留問題、重大訴訟事項和重大違紀事項等的處理情況;
(六)企業(yè)內管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述職報告。述職報告主要內容包括:
1.任職期限、職責范圍和分管的工作;